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18号
鼎城区韩公渡镇宋四喜牲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RUK1W50
经营者:宋四喜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立新村一十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9日,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局指令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养殖场自建堰塘的养殖废水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养殖场处于正常养殖状态,存栏牲猪1800头,该养殖场在备案登记中治污设施建设为一座吸污池、一座集污化粪池,养殖废水通过吸污池和集污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养殖废水通过吸污池和集污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又排入了私自建设的两个约15亩的作为沉淀池使用的堰塘(无防渗漏措施),再通过600米自建管道将堰塘的养殖废水分别输送到宋四喜本人承包的400亩农田,用于农田灌溉。根据湖南省常德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养猪场自建堰塘养殖废水氨氮、总磷分别为:99.8mg/L、8.86mg/L,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3.1.2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的限值要求(氨氮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80mg/L、总磷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8.0mg/L)该养殖场养殖废水氨氮、总磷超标(氨氮超标0.2475倍、总磷超标0.1075倍),你养殖场构成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向你养殖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32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3年7月7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20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3〕120号)为证。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递交陈述、申辩书,陈述了:1、已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已建设设施,采取相关措施防治污染。2、提出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罚款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规定,根据现场复核的情况和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酌情决定对你养殖场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养殖场经营者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适用裁量标准情形说明:该养殖场的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外,养殖废水氨氮、总磷超标倍数极低,周边没有投诉,当事人改正态度良好等因素裁量。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