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政复不受字〔2023〕03号
申请人:万先红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常德市鼎城区金霞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罗立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的鼎公信复〔2023〕1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以来信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
经初步审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该意见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应当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复查。
另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有关担保书的主张,本机关查明该主张的相关事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及基于此采取的司法措施等属于司法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作出的鼎公信复〔2023〕1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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