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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政复不受字〔2023〕04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26 19:1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林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金霞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罗立杰,局长。

申请人不服“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对益阳市人舒某苏、莫某华、徐某光、许某军以及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等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伪造证据、对抗鼎城区法院执行涉嫌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回复”于2023年7月19日以来信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应予补正,7月20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常鼎政复通字〔2023〕08号)。7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同时,未能证明被复议行为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请求和理由不具体,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二、刑事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

根据申请人两次邮寄提交的材料内容,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对益阳市人舒怡苏、莫爱华、徐华光、许红军以及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等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伪造证据、对抗鼎城区法院执行涉嫌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回复,并对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依法立案追查。”上述复议请求所述行为指向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侦查等司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刑事案件中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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