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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22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01 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湖南瑞泓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329468696Q

法定代表人:肖翔宇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富贵坪村十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2023年5月5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正常,清洗废水回收系统的砂石分离机损坏未能正常使用;运输车辆清洗的废水、作业区地面清洗的废水未进行有效收集至沉淀池处理回用于生产,而是直接流入到厂区南面搅拌楼围墙边的一个深1.5米、长0.8米、宽0.5米的井,井下0.6米处有地埋式管道直通厂区南面的反帝河(管道地埋长度约10m),通过10m的管道将运输车辆清洗的废水、作业区地面清洗的废水直接排入反帝河,导致反帝河河面长100米、宽10米范围的水域成乳白色浑浊状,对反帝河水域造成了污染。构成利用私设暗管,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33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3年7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19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3〕119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了:1、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导致雨污混同流出场外的情景后,及时整改加建沉淀池,力保回收水正常沉淀,做好回收利用工作。待建雨水、污水中转池,防止雨水污水混合。 原外排水管(雨水管)已封堵。2、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学习,避免此次情况发生。考虑生产经营面临现实困难,请求贵局免除或者减少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本局现场复核你公司的整改情况,陈述申辩属实,你公司主动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消除违法危害后果,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3041元缴纳至非税账户,已履行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经集体审议酌情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减轻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适用裁量标准情形说明:1、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违法行为方式。2、排放污染物种类。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4、建设项目地点。5、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1次。6、对周边居民是否造成一定影响。根据裁量百分值,按照方法计算基准金额参考适用。7、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签署生态环境损害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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