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3〕16号
申请人:熊礼军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临沅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汪其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5月4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常鼎自然资改字〔2023〕298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鼎自然资改字〔2023〕298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交通街社区九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土地。为生产生活的需要,在自家承包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水产养殖设施搭建,基本完工后,引进甲鱼鱼苗,进行甲鱼养殖。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以该地块在2018年已经变更为基本农田,不能进行大棚养殖为由,向申请人发出案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自家承包地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证件中并未显示案涉地块为基本农田;2018年变更为基本农田,申请人并不知晓,且相关证件亦未变更;申请人进行大棚养殖经过村委会同意且周边村民也均正常进行着类似大棚养殖;申请人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并非被申请人所说必须拆除后将土地恢复原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知书,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执法不明,处罚不当。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鼎自然资改字〔2023〕29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正确。2023年3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部卫片)发现位于鼎城区十美堂镇交通街社区的地块编号为SC4307032023022003031003号的基本农田被违法占用,用于了非农建设。为查清事实,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进行初步调查,经调查发现,案涉地块作为基本农田,系本案申请人未经合法审批程序,将案涉地块用于修建水鱼养殖温棚,损坏了案涉地块作为基本农田的基本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对具体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即申请人依法做出了常鼎自然资改字(2023)29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下称通知),责令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原状。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认为,对辖区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置,不仅是对职责的忠守,更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被申请人根据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卫片)显示及现场调查,申请人对基本农田的损坏是客观事实。为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被申请人及时要求申请人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强调的是,通知并非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只有当事人违反行政命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才引发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命令,并未实质影响被答辩人的权益,更多是避免被被申请人法律后果的进一步加剧。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交通街社区九组(原黄珠洲乡)村民,为生产生活,在本村集体土地搭建水产养殖设施进行甲鱼等水产养殖。2023年3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国家级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部卫片)发现位于鼎城区十美堂镇交通街社区的地块编号为SC4307032023022003031003号的基本农田被违法占用,用于了非农建设。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上述地块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案涉基本农田已被申请人修建水鱼养殖温棚,遂向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鼎自然改字〔2023〕298号),责令申请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予以改正,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
被申请人经实地测绘套合“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确认申请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01.62㎡(折合0.75亩)。
另查明,2020年11月鼎城区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中案涉地块(即申请人修建水鱼养殖温棚所在土地)0.80亩被划入十美堂镇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在全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中编号为SC4307032023022003061003。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等土地管理监督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区(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土地管理监督职责。
《土地管理法》《条例》确立了基本农田保护等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条例》第十七条均明确规定禁止在基本农田等耕地上进行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非农建设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非粮生产。本案,申请人在基本农田上修建水鱼养殖温棚进行水产养殖的行为,有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部卫片)拍摄的卫星图斑及被申请人现场照片为证,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对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的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自然资源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亦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故,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所依赖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对于申请人的其拥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证件中未显示案涉地块为基本农田以及进行大棚养殖已经过村委会同意的主张。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案涉土地已于2020年依法划定为基本农田,而申请人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是国家对农村村民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利予以确认的法律文书,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并不代表申请人拥有在其承包的耕地乃至基本农田上进行建房、水产养殖等《土地管理法》及《条例》明文禁止的非粮食生产行为的权利,故申请人拥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不是申请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阻却事由。其次,由《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可知,只有涉及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才能由国务院审批改变其用途。国务院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无权对基本农田使用予以审批,村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更无基本农田使用审批的法律授权。综上,本机关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5月4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常鼎自然资改字〔2023〕29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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