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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104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16 08:53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鼎城区浩懿泡沫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R4Y919B

经营者:赵炎波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施家陂村五组

2023年6月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厂未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源排放去向、执行的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排污信息(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四项62目规定为登记管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未登记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第三款之规定。

2023年6月1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37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相关信息。

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你厂已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符合不予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厂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向我局递交守法承诺书。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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