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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105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16 08:54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勤劳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     MA4NU4J6X0

经营者:曾杰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恒丰村六组

2023年6月1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在未依法填报、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项3目环评类别为登记表)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投资200万元,从事生猪养殖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

2023年6月1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你站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39号),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备案工作。

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你场已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备案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养殖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养殖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养殖场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向我局递交守法承诺书。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养殖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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