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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106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16 08:55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湘岭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329483052H

投资人:王明英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镇花园岗村十组

2023年6月2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加油站现场不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工作计划,未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相关规定。

2023年6月27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41号)。责令你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你站已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加油站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加油站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向我局递交守法承诺书。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加油站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XX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常德市湘岭加油站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名(盖章)

及收件日期

(与当事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达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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