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政复不受字〔2023〕05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25 09:2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蔡家颖。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蒋斌,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不服,于2023年8月17日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1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有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年4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件,5月2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5月11日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事项的履行期限届满,5月30日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事项的履行期限届满。申请人如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可以在7月10日届满前就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不作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在7月29日届满前就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作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申请人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本案履行期限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综上所述,申请人于8月13日签字捺印《行政复议申请书》,于8月17日投递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其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