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3〕19号
申请人:杨天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镇墟场。
法定代表人:廖志文,镇长。
第三人:杨美林。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5日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乡(镇)字第4307031182023038号《常德市鼎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乡(镇)字第4307031182023038号《常德市鼎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4307031182023038号)和《常德市鼎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字第4307031182023038号)违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指导手册》规定,未优先选择在原有宅基地上重建,批准的宅基地距离公路最近处只有1米,且位置在公路转角,安全隐患巨大,未事先征求附近村民的意见,未处理好与附近村民存在的严重争议。
第三人修建住房,仅符合上述指导手册中“住房建设申请”之“(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重建的”的情形,且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140平米,而第三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只有2人,完全满足其居住要求,不符合另行选择新宅基地的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的乡(镇)字第4307031182023038号《常德市鼎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常德市鼎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人系万寿山村八组村民于2023年4月13日向万寿山村委递交建房申请,村委于5月6日将第三人建房申请资料上报联审联批办,镇联审联批办于5月10日到现场选址踏勘,经第三人最后确认选址为南阳老村部旁边,地类为林地,2023年5月28日经国土部门测绘套图,递交农转用地手续。2023年7月3日镇联审联批办到现场进行定点放样,并于7月5日颁发《常德市鼎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180㎡。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或者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可以申请建设住房。第三人符合申请建设住房要求。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80㎡。第三人户实际发证面积为180㎡,房基占地面积160㎡,符合规定。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1、申请人提出的批准的宅基地与公路距离太近没有依据。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指导手册》中关于建设规模和选址“在公路沿线住房建设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乡道不少于5m。”第三人户新建房屋位置属于组道,在《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指导手册》中对于房屋与公路距离没有明确规定。2、申请人提出的未事先征求附近村民意见没有依据。第三人户在向村委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有附近村民签字资料。
综上,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户颁发的常德市鼎城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人称:1995年亡夫为翻修旧居,烧砖过程中遭遇煤气中毒意外身亡,筑屋一事由此搁浅,留下第三人和年仅2岁的女儿艰难度日。迫于生活的压力,第三人远走山西务工,鲜少回家。天有不测风云,老母亲一夜间暴病离世,老父亲已是耄耋老人,如今女儿也已长大成人,只想完成三十年前亡夫的遗愿,落叶归根。三十年风雨,老屋已经破败不堪,不能住人,再加上亡夫大哥及叔父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协商与同意占用了老屋地基,第三人不得已只能异址新建于南阳村部旁的竹山里。
第三人于2023年4月向南阳村委递交筑屋申请,并经本组村民同意签字,被申请人的相关负责人5月已到现场勘查并做出规划。至于申请人提出的建筑面积及宅基地距离公路要求,第三人已配合参与多次司法调解,已与建房办沟通,建房面积与家庭成员人数无关。本人一切行为均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乡(镇)字第4307031182023038号《常德市鼎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3日,第三人向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镇万寿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寿山村委会)提交《鼎城区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报告》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当日万寿山村8组召开“杨美林户主异地新建房屋村民小组会议”。5月7日,万寿山村委会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经万寿山村委会签章的《鼎城区村民申请建房初审公示表(一)》记载的该表张贴时间为2023年5月6日;经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尧天坪镇自然资源所、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镇经济发展与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和万寿山村委会签章的《鼎城区村民申请建房初审公示表(二)》记载的该表张贴时间为2023年5月13日,该表于5月14日经万寿山村委会签章的内容记载“户建房用地初审结果已于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13日在公开栏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现上报审批。”
2023年6月12日,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尧天坪镇自然资源所和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镇经济发展与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分别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被申请人在该表“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处加盖公章,但没有签署意见仅在负责人处有手写签名“某某某”;在该表“其他部门意见”处有签署“同意建房某某”,但没有加盖公章。
2023年6月14日,第三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林地)。案涉土地在本案行政许可过程中其地类属性为林地,没有获得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批准。
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乡(镇)字第4307031182023038号《常德市鼎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8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乡(镇)字第4307031182023038号《常德市鼎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本案中,案涉地块类别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申请人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形下向第三人作出准予建设的行政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违反法定程序。另被申请人于8月16日已主动撤销乡(镇)字第4307031182023038号《常德市鼎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乡(镇)字第4307031182023038号《常德市鼎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法。
申请人和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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