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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24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07 10:44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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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790303398W

法定代表人:彭冬初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大砖桥村十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25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 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投入85万元,开始建设标准化厂房,且1栋标准化厂房于2022年10月建成(精炼车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项16目,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第一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42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3年8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26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3〕126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了1.按照贵局要求整改,停止了建设,环评审批手续正积极办理中,2.因茶山旱情颗粒无收,筹措罚款确有困难,提出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本局现场复核你公司的陈述情况,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按照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有环评文件类别、建设进程、违法持续时间等)的基准金额,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适用裁量标准情形说明:1、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2、项目建设进程:投入使用阶段。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5、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1次。6、没有对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根据裁量百分值,按照方法计算基准金额参考适用。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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