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3〕22号
申请人:郑思远。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3号 。
法定代表人:蒋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就其2023年7月23日提出的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履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3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鼎城区洞庭香酱板鸭食品厂”生产销售的“酱板鸭”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确认。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对象系程序性行为、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应当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即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机构或者组织所实施的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设定或者直接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本案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所指向的行为是被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举报后的通知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后实施的阶段性、程序性行政行为,而不是最终成熟的、实施终了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本身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案件受理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当日,立即指派单位工作人员前往被投诉单位鼎城区洞庭香酱板鸭食品厂的生产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对鼎城区洞庭香酱板鸭食品厂的经营者姜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经调查发现,鼎城区洞庭香酱板鸭食品厂生产的“洞庭香酱板鸭”所用的食用油系从金健植物油有限公司购进的“金健食用植物调和油”(菜籽清香型),而其在生产商品外包装上仅标注“配料表:食用油”未能反映此种配料真实属性,其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食品生产者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涉案商品属于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鉴于前述查清事实,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依据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的规定分别向申请人和鼎城区洞庭香酱板鸭食品厂送达了投诉调解通知书,通知其就案涉投诉事项于2023年8月18日10时至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郭家铺市监所(鼎城区桃花源路397号)参加调解。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消费者投诉撤销确认函,称其与鼎城区洞庭香酱板鸭食品厂已私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撤销对该食品厂的投诉,故此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终结该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失,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32476816136)向被申请人提交案涉《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7月23日经单位收发室签收。7月24日,被申请人针对投诉举报内容组织核查,形成《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查实鼎城区洞庭香酱板鸭食品厂(以下简称食品厂)生产的“洞庭香酱板鸭”商品外包装上的标注未能反映配料真实属性,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00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和市场监管〔2023〕第006号《投诉调解通知书》。
2023年8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消费者投诉撤销确认函》,该函有申请人签字捺印。
2023年8月8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在该份申请书中被复议行政机关不属于本机关复议管辖范围,且事实和理由部分的陈述与其所述行政机关行为不能对应,本机关遂于8月14日通知申请人补正。8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8月25日决定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途径寻求解决。《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投诉事项予以处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应当在8月1日届满前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投诉人),被申请人在8月8日超法定期限作出受理决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本机关予以指正。
关于被申请人主张本案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不作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其在7月21日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和挂号信回执、邮件封面、邮寄轨迹等材料,证明了其曾经向被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本案行政争议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申请人与食品厂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在8月11日主动向被申请人撤回投诉。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终止调解,并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和食品厂。然而在被申请人9月4日提交的答复材料中未见终止调解决定及告知行为的佐证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指正。另申请人在已达成和解并撤回投诉且在其申请行政复议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仍在8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属于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