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27 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黄家铺村(原黄家铺小学内)
邮政编码:41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国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211320790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3年7月25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王彬依法对常德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1YH7Y)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4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帽);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组:常德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经营;证据二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常德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4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以及责令整改情况;证据三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常德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4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胡庆荣)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证据四组:《钢结构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常德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钢结构大棚工程施工的事实;证据五组:常德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国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社会关系;证据六组:(程小平、董满、姜波洋、田学彬、丁敬春、莫仲国、何建忠)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特种作业人员(胡庆荣)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证据七组:常德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照片打印件三张,证明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4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胡庆荣)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证据八组: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王彬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人数在三名以上九名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8月10日,我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3〕29号,于2023年8月15日将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至李国华本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3年8月16日,该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和申辩的申请报告。当事人陈述:自2020年疫情发生后,基本处于停业状态,企业营业收入锐减,不仅如此,还要面对职工工资、职工保险、员工离职、职员招聘难、贷款偿还、各种税款缴纳压力。请求减轻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检查,对提出的问题立即改正,主动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一给予从轻处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二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建议不采纳该公司申请的减轻处罚,维持拟处罚意见。截止2023年9月19日该公司未申请听证。经局案审组集体讨论,一致通过,同意从轻处罚,不采纳常德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的减轻处罚,维持拟处罚意见。决定对常德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行为一: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二: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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