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审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根据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省审计厅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效,推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区审计局起草了《常德市鼎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9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常德市鼎城区审计局。
联系人:张友明
联系电话:0736-7376320
电子邮箱:495408923@qq.com
附件:《常德市鼎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德市鼎城区审计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
常德市鼎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委审〔2020〕2号)、《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鼎政发〔2023〕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区本级(含高新区)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教育等部门(含高新区)应当将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基建投资计划、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工程结算等文件资料及时抄送审计部门。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履职履责情况;
(二)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四)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五)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
(六)招投标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工程造价、工程变更管理情况;
(十一)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情况;
(十二)投资绩效情况;
(十三)资产管理及交付使用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重点关注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中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并注重揭示以下问题:
(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
(二)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或不顾财力增加政府隐形债务等问题;
(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以下资料,不得拒绝、阻止、拖延。资料提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对象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立项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审批或者许可类文件;
(二)前期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审查、咨询、科研、竣工图纸等成果类文件;
(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质检资料及监理资料等工程管理类资料;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
(七)交(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检验结论;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科学制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区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直接指示批示要求实施审计的项目,应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条 审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也可以短期或者长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中,与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实施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审计对象及其他单位转嫁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实施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等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发现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六)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的情形;
(七)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外部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审计纪律,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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