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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3〕21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25 08:5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高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蒋斌,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7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的答复,责令其限期重新处理,并书面函告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在湖南德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德克家居生活专卖店”销售的迷你气泵质量问题,收到货后发现商家无法提供检测报告,且该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均无产品执行标准信息。其已构成欺诈消费。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鉴于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1.被申请人涉嫌与商家一起侵犯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消费者投诉后,商家与被申请人都未联系申请人,提供或督促商家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也未在结案反馈中提供产品检测报告的附件使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了侵犯。2.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应分别处理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仅针对举报但未展开调解,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在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中“商家提供了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已退款。”并未回复该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均无产品执行标准信息,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且退款是在申请人收到货发现问题,投诉后退货退款,这行为合情合理。3.被申请人未告知相应法律依据,违反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对外做出行政行为,应告知相应的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告知相应法律依据,违反合法原则。4.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应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相关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告知救济途径,申请人作为行政行为相关人,被申请人没有告知本人救济途径,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查明投诉事项,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材料之后,将对湖南德克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立即交由红云市场监管所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经查明被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如下:名称湖南德克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P4UR22;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停车场社区阳明路(仙女湖步行街5栋125号)。申请人投诉湖南德克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迷你气泵”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核实申请人购买的“迷你气泵”系湖南德克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销售方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涉案商品的检验报告和申请人平台退款截图,证明销售方销售的产品属于合格产品,且履行了一个商家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并未对申请人造成任何的损失。申请人称“迷你气泵”存在质量问题,产品质量问题需要相关的质量检验机构通过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并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申请人未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被申请人无法确认产品质量不合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涉及执行标准的规定,不存在欺诈申请人的情形,申请人也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获得赔偿的条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7月27日,红云市场监管所将对湖南德克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已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救济途径,且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更是证明其救济权得到实现,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实施。申请人请求书面反馈投诉处理结果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未有强制规定。

二、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意义的消费者。根据申请人在投诉信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确认的住所地为浙江省金华市,可以看出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应位于金华市,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建立(2021年6月18日)以来投诉100次,从中获得报酬,其行为不符合正常理性人所认知的一般消费者的判断标准,其实际上系职业举报人,根据申请人其对相关规定、投诉流程的熟悉度和投诉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赔偿及奖金奖励等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行为是一种为了达到其获利的目的而为之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浪费行政资源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2日,申请人在湖南德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公司)的拼多多平台“德克家居生活专卖店”购买了德克迷你气泵静音增氧机(以下简称迷你气泵),该商品由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2023年7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渠道向被申请人对德克公司进行投诉,投诉问题类型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投诉诉求为赔偿损失。7月2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向德克公司申请退款,申请人发起退款时确认:商品未使用过,退款原因是不喜欢、效果不好。7月24日,拼多多平台显示申请人发起的退款已经退款成功,退款金额为37.70元。7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通过12315平台进行受理告知。

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将该线索交由其派出机构鼎城区红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德克公司开展核查工作,德克公司提交了案涉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213002278),该检验报告显示:被检验产品的标志和说明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被检验产品的输入功率和电流、耐潮湿和机械强度等性能均符合GB4706.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安全水族箱和花园池塘用电器的特殊要求》,据此被申请人认定案涉商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系合格产品。另申请人提交的其拍摄的商品照片亦显示产品标有功率、电压等电器产品参数和其使用说明。

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办结反馈,告知申请人“商家提供了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已退款。”7月2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告知内容,以EMS(1266372260737)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有职责对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中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予以分别处理。

对被投诉事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本案中,德克公司作为销售者在被申请人进行检查监督时提交了案涉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了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该质量检验报告显示案涉产品的性能和标示均符合家用及类似电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合格产品,其产品标示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亦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销售者应予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产品。另申请人没有就本案争议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其发起的投诉事项中也不包含举报的内容,被申请人仅就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无不妥。

对投诉内容的处理。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后采用调解的方式;同时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本案中,申请人在投诉后也向德克公司申请了退款,德克公司在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前已经完成退款。申请人自述没有使用过案涉商品,也就没有因使用商品发生损害结果,其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诉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同时,本案不符合《消保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赔偿的法定情形,申请人诉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基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退款成功的事实认为双方已经和解,本机关予以认可。

对投诉中发现线索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案投诉事项的过程中依法对相关线索进行了核查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途径发现的线索,经核查后是否立案的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故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将线索核查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投诉人并无不当。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未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程序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告知内容虽文字表述简洁,但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要求。同时本机关指正被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文书,履行告知义务,避免过于简单直接的文书再度引发行政争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自身合法权益没有遭受损害的情形下提出损失赔偿的投诉于法无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下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7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办结反馈告知内容。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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