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政复不受字〔2023〕07号
申请人:夏汛明。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玉霞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锦程,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于2023年9月18日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告知书》不服,于9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根据《常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于法有据。本案中,服务中心因申请人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未提供必需的审核材料,向申请人送达《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告知书》。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中止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中止告知行为不属于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或终局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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