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34 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鼎城区金家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7DCEMB5E)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X049
邮政编码:4151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斌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787880654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9月7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杨艺、王彬在对常德市鼎城区金家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7DCEMB5E)进行计划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相关资料)。鉴于以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3〕638号),9月13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对其立案调查。证据:证据一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各1份,证明常德市鼎城区金家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事实,以及责令整改情况;证据二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常德市鼎城区金家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事实;证据三组:常德市鼎城区金家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证据四组:常德市鼎城区金家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雷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社会关系;证据五组:常德市鼎城区金家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案的调查处理工作全权委托给安全员张敏爱负责办理;证据六组:常德市鼎城区金家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张敏爱身份证和《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社会关系及安全员从业资质;证据七组:行政执法人员杨艺、王彬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9月25日,我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3〕35号,拟对该公司作出: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26日,该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和申辩的申请报告。当事人陈述:近两年受疫情影响销量有限,停工停产时间较长,企业又属于初创阶段,经营较为困难,员工工资很难准时发放,请求从轻处罚。2023年9月26日,该公司又向我局递交了由鼎城区花岩溪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近两年受疫情影响销量有限,停工停产时间较长,企业又属于初创阶段,经营较为困难,为持续发展本地农村产业,镇村两级多方筹措资金,才能保证公司正常运转。鉴于该公司经济较为困难,同时积极配合检查,对提出的问题立即改正,主动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局案审组集体讨论,一致通过常德市鼎城区金家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从轻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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