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3〕15号
当事人:许家桥回维乡清凉村卫生室
地址:许家桥回维乡**村*组
负责人:黄贵全
身份证号码:43070********80035
性别:男
民族:汉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38******46
案发地址:鼎城区许家桥回维乡清凉村卫生室
接群众投诉举报,市民王女士投诉许家桥黄医生给市民父亲李春初开了10天的药后导致其胃出血送医。2023年7月12日,鼎城区卫健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经核实市民王女士投诉的是鼎城区许家桥回维乡清凉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黄贵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鼎城区许家桥回维乡清凉村卫生室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查看黄贵全为李春初开具的处方和药品(美洛昔康片、吡罗昔康片、野木瓜片),李春初的处方填写不完善,没有填写诊断、身份证号码、电话,而且年龄填写错误,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立即整改。7月3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贵全积极赔偿了李春初的各项费用。
2023年7月14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对许家桥回维乡清凉村卫生室予以立案。
现查明:许家桥回维乡清凉村卫生室负责人黄贵全为患者李春初开具处方未按规定填写,没有填写诊断的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完全清楚。
相关证据:
(一)书证:1.黄贵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黄贵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3.鼎城区许家桥回维乡清凉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4.举报受理登记表复印件一份;5.调解协议一份;6.李春初病历资料复印件一份;
(二)物证:黄贵全为李春初的处方单;
(三)当事人陈述:黄贵全《询问笔录》1份;
(四)现场照片证据:3张;
(五)视听资料:行政执法记录1份;
(六)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3-1-71);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3-1-71)。
本局已于2023年9月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3]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黄贵全为患者李春初开具处方未按规定填写,没有填写诊断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你虽然积极处理纠纷主动调解,但投诉人长时间到多个部门多渠道进行举报,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理应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裁量权方面,由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还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了你单位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行政处罚基准。
根据常德市卫健局会议精神和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常德市卫生健康系统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导思想,规范卫健监督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内容,考虑你(单位)积极与当事人李春初及投诉人王女士沟通,达成调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你(单位)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合议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决定给予你(单位)从轻行政处罚。
经局领导审批同意,除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之外,现对许家桥回维乡清凉村卫生室作出:1.警告;2.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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