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107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16 09:02 浏览次数: 【字体:

湖南利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TSEWD2Y

法定代表人肖永红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桥南工业园永兴路以东,工业园路以北一号厂房)

2023年9月19日,根据常德市鼎城区配合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群众举报突出环境问题交办意见要求,鼎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租用原湖南双豹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弃用厂房,于2022年1月启动非金属废料类(主要为废弃纸质包装物、废旧书纸及其他废旧纸质品等)分拣、收购、打包、堆码外销等经营活动,年分拣打包销售量为4000吨左右。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正常作业状态,作业过程使用打包机1台、铲车1台,经营场所面积约1100平米。作业车间呈敞开式状态,作业工序较原始、简单。现场不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显示该行业环评审批手续可豁免,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显示,其行业类别为三十七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42)

第93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422应纳入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排污登记库)显示你公司无相关登记信息纪录。

以上实事有现场检查图片、“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有关规定。

2023年9月2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1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迅速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涉及排污许可登记表要求的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予以填报。

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你公司已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向我局递交守法承诺书。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