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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108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16 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785378192P

法定代表人伍进泽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

2023年9月13日,接到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任务后,我局执法人员对由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在线监测运营的鼎城区蔡家岗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在线监测运营过程中产生的32桶氨氮、COD、总磷分析废液(属危险废物 代码:900-047-49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在危废暂存间,而是贮存在在线监测房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2023年9月1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0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贮存在在线监测房内的32桶氨氮、COD、总磷分析废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在危废暂存间内。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发现你公司已于2023年9月17日按国家危废管理相关要求规范完成了危废暂存间的建设,将原贮存在在线监测房内的32桶氨氮、COD、总磷分析废液转移贮存到了危废暂存间内,并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了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向我局递交守法承诺书。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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