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109号
常德三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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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桥南工业园创业路以北,永兴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陈和清
2023年9月18日,根据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线索,鼎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派执法人员对常德三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经查实,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
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2023年9月1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5日内完成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设置、报送管理计划、申报相关信息、完善管理台账,消除污染隐患。
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已按规定完成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设置、按照国家规定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了有关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向我局递交守法承诺书。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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