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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3〕24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杨荣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金霞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罗立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其2023年7月13日提起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行职责不服,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寄出“投诉举报书”,举报某担保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侵犯本人隐私权、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违反《网络安全法》第44条、第64条第二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三款、第42条第6款之规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保护个人权益的诉求。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书”后,未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不处理结果。故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之规定,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基本情况。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信访接待室收到申请人投寄的邮政挂号信《投诉举报书》,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反映:2021年9月,其通过某担保公司担保,申请银行贷款217000元购买一台捷豹牌汽车(车牌号湘JQT725),并将该车抵押权登记给某担保公司。后因申请人无力偿还分期款项造成还款逾期。2022年10月,某担保公司代申请人还款178551.01元。2023年5月27日,某担保公司委托某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湘JQT725车辆从常德市鼎城区十里外滩善瑞府地下停车场拖回,并留有《取回车辆告知函》,要求申请人给付欠款后归还车辆。申请人认为车辆定位信息属于互联信息和重要个人信息,未征得本人同意私自窃取并泄露该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违反了《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调查核实,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归还车辆,并赔礼道歉。

二、针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寄的《投诉举报书》后,经报请分管领导同意于7月18日将该信访件交办给玉霞派出所处理。玉霞派出所接交办件后,立即对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系购置车辆办理抵押贷款而形成的民事经济纠纷,根据某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担保追偿协议》《告知函》可知,申请人购车时对车辆安装有GPS定位是知情的,某担保公司认为车辆定位信息系某资产管理公司用于回收车辆,并未恶意将车辆定位信息发给他人,因此不符合《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处罚条件。信访事项处理期间,玉霞派出所民警曾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表示不愿到派出所现场反映相关情况,也不接受民警口头告知的调查结果。2023年7月21日,玉霞派出所将信访事项调查结果形成书面回复意见(《关于杨荣信访事项的回复》),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寄出,并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若认为某担保公司使用其车辆GPS定位信息侵犯其隐私权等相关权益,可到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综上,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及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故本机关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A19258254543)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收悉后将该投诉举报处理为信访事项,经由其派出机构玉霞派出所于7月21日作出《关于杨荣信访事项的回复》,主要处理意见为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系其购置车辆办理抵押贷款而形成的民事纠纷,民事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月9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回复以邮政挂号信(XA19259102643)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交了数份不同的信访事项处理文书(包括7月21日的《关于杨荣信访事项的回复》)。经初步审查,本机关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明确等因素,作出常鼎政复通字〔2023〕11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资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8月14日,申请人签收补正通知书,后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8月23日对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予以结案。

8月2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书后,未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不处理结果”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交了7月13日的《投诉举报书》及寄件回执等材料,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7月18日出具《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登记表》,履行了对举报事项及时登记的职责,亦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意见予以书面告知。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事项的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

需要指正的是,申请人分别两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实际上是以不同理由对同一事实提出的,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不服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已经履行职责,且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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