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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市监行处〔2022〕1号

来源: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1-18 13:12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张顺清

经营场所: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外围9157#门面

2021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外围9157#门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五金、水暖器材。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即给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鼎市监责改[2021]020号,限期当事人在2021年12月22日前办理《营业执照》。2021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遂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0月份开始,当事人在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外围9157#门面销售五金、水暖器材。自开业以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外围9157#门面销售五金、水暖器材。截止2021年12月27日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取得销售款10000多元。

上述事实,本局收集、调取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12月10日、12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2021年12月10日,给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鼎市监责改[2021]020号,限期在2021年12月22日前办理《营业执照》,证明了本案的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1年12月27日,现场照片1张,2021年1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五金、水暖器材经营违法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2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均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2022年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鼎市监行听﹝2022﹞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五金、水暖器材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规定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提供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四十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收款人: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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