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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市监行处〔2022〕9号

来源: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4-21 13:23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中学

法定代表人:田吉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7034464667887

经营场所: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

2022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辖派出机构夹堤口小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食堂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码:JY34307030266857;有效期:2017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2、执法人员在该食堂操作间调料区发现一瓶红油豆瓣,生产商:岳阳市川康酱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2年2月15日前改正,并给予了警告。2022年2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检查时,该食堂操作间内有一名厨师(贵树平)正在操作,该名厨师办理了健康证且在有效期内。2、执法人员在该食堂操作间调料区发现一瓶“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净含量:280g;生产商: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0.03.24;保质期:18个月。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食品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夹堤口小学食堂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本局于2022年3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7034464667887;有效日期:2018年12月3日至2023年12月3日;住所: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法定代表人:田吉文;业务范围:初中、小学学历教育;经费来源:财政补助。夹堤口小学为当事人下辖派出机构。该小学食堂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码:JY34307030266857;有效期:2017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厨师贵树平办理了健康证且在有效期内。该小学食堂为学生提供早、中两餐。2022年2月14日-15日是该校学生报名时间,食堂没有营业。2022年2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后,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2年2月15日前改正。2022年2月16日食堂正式营业,为学生提供了早餐。2022年2月16日10点30分左右执法人员对该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操作间调料区仍然存在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食品进行了扣押。

2022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田吉文委托代表人夹堤口小学校长钟学爱、2022年3月9日对厨师贵树平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本局收集、调取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2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夹堤口小学食堂经营场所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夹堤口小学食堂存在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2年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夹堤口小学食堂经营场所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夹堤口小学食堂存在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2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田吉文委托代表人夹堤口小学校长钟学爱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2022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夹堤口小学食堂厨师贵树平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被询问人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对违法事实没有提出异议,陈述了当事人夹堤口小学食堂存在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当事人均签字确认;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夹堤口小学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钟学爱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厨师贵树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合法身份。

以上证据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鼎市监听告〔2022〕9号),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同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当事人夹堤口小学食堂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相关规定处罚。

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减轻处罚申请。鉴于当事人能配合调查,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结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1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收款人: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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