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市监行处〔2022〕10号
当事人:鼎城区镇德桥镇途乐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QGLCT6Y
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乔家岗村十组
2022年2月8日,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鼎城区镇德桥镇途乐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了该超市进门右起第二排货架上的“王老吉”凉茶饮料,发现经营者无法提供该食品的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鼎市监责改(2022)001号),责令该超市于2022年2月22日前改正。2022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复查时,执法人员又随机抽查了该超市进门右起第一排货架上的“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该超市经营者无法提供该食品的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2年2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QGLCT6Y;名称:鼎城区镇德桥镇途乐超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温兵;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日常杂品零售;机动车润滑油零售;汽车保养与维护服务。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乔家岗村十组。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7030304129,有效期至2024年8月7日。当事人因生意繁忙,疏忽大意,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未能全面彻底清点核对超市经营食品的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本局收集、调取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2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鼎城区镇德桥镇途乐超市进行检查时所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鼎市监责改(2022)001号)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2020801)1份;
证据二、2022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鼎城区镇德桥镇途乐超市进行复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鼎城区镇德桥镇途乐超市进行复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证据三、2022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鼎城区镇德桥镇途乐超市经营者温兵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对违法事实没有提出异议,陈述了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9张;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温兵身份证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合法身份。
以上证据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鼎市监行听(2022)10号),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
在本局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配合调查,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八条(二)裁量基准:“……2.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到2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缴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收款人: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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