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种子)罚〔2022〕7号
当事人姓名:周晓春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51岁
工作单位:安乡县晓春种业 职务:负责人
住所: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洞庭中路****** 身份证号码:4307**********14
当事人销售的大豆种子没有使用说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3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常德市鼎城区洲畅农资经营超市(胡治国)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包装袋标称为荆州市天兴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翠扇®大豆”金大豆626大豆种子标注的使用说明中缺少适应性,属于没有使用说明的大豆种子。2022年3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胡治国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2年4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4月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翠扇®大豆”金大豆626大豆种子是当事人以110元/件的价格于2022年3月5日销售给胡治国,共50件,货值金额为55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用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销售凭证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抽样取证凭证、种子包装袋1个、种子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违法事实。
2022年4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种子)告〔2022〕7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没有使用说明大豆种子的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使用说明缺少品种主要性状、适应性或风险提示的,视为没有使用说明。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序号:19;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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