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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渔业)罚〔2022〕1 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2-28 14:39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姓名:蔡勇,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7**********111X,联系电话:186*******450,住所: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村*村民组。

当事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2月15日17时许,鼎城区十美堂政府渔政工作人员在澧水河鼎城区十美堂镇胜利桥河段(经纬度:29.192700°N 112.108449°E)巡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电鱼机进行捕捞,于2022年2月16日10时许交由鼎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2022年2月1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电打鱼现场、所使用的电鱼设备当场进行拍照取证,对所使用的电鱼设备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蔡勇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期限内,在长江的重要支流澧水河鼎城区十美堂镇胜利桥河段使用电鱼机电打鱼的行为,属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2年2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渔业)告〔2022〕1 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使用电鱼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鱼机设备1套;

2.罚款2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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