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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渔业)罚〔2022〕10 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1-15 14:43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梅爱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3954,无工作单位,现住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居委会*组,联系电话:189******78。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7日14时40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沅水河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村河段(经纬度:29.027903°N 111.642321°E)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遥控船投放饵料,三根海竿钓鱼作业,每根海竿挂九钩,钩上使用的糠饼类饵料。2022年4月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当事人使用的作业工具进行拍照取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将作业工具送至鼎城区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股进行认定。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使用的作业工具经过鼎城区农业农村局管理部门认定为禁用渔具。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本机关于2022年4月25日将此案件移送至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5月10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于2022年6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2022年9月21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件移送至本机关。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2022年4月7日14时30许至14时40许,当事人在沅水河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村河段使用遥控船投放饵料,三根海竿钓鱼作业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无渔获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3.鼎城区农业农村局对禁用渔具的认定意见1份(附渔具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现场使用是禁用渔具。4.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鼎检刑不诉〔2022〕104号)。5.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常鼎检行公建〔2022〕34号)。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邮寄了鼎农(渔业)告〔2022〕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3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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