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农机)罚〔2022〕5号
当事人:邓刚,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7**********5314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州**村**村民组。
当事人邓刚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3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常德高新区公安交警大队干警在灌溪镇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查获当事人驾驶的牌照为粤0922311大中型拖拉机无法提供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证明,只提供了一份《广西农保农机安全相互保》的保单。本机关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邓刚于2018年9月从衡阳市以十万左右价格购得大中型拖拉机一台,机身全长11.5米,未见发动机铭牌和编号,车辆品牌和型号为富运-18Y,一共有6个轮胎,前2轮,后4轮。卖车厂家负责车辆的上户办证、年度检验签章,为该车取得的机动车号牌是:粤0922311,同时购买了一份《广西农保农机安全相互保》。购车后当事人一直从事货物转运工作,并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广西农保农机安全相互保》)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2022年3月24日,当事人驾驶的牌照为粤0922311大中型拖拉机在中联大道上进行镀锌产品的运输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广西农保农机安全相互保》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证明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4月7日向当事人微信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农机)告[2022]5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拖拉机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之规定“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令按规定投保,并处依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和参照湘保监发〔2010〕6号文件:“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四缸发动机每台每年保费2450元”。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49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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