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兽药)罚〔2022〕3号
企业名称:湖南德克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向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P4UR22
企业住所: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停车场社区阳明路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签标注为德克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出品的“大黄片”、“白点净”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经营的“大黄片”、“白点净”产品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和功能主治,按照农办农函〔2021〕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的规定,属于兽药范畴,按兽药管理。2022年3月2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从德克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购进“大黄片”10瓶、“白点净”10瓶,共计购进20瓶。然后在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以90元/瓶的价格销售“大黄片”9瓶、“白点净”5瓶,共获违法所得126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抽样取证凭证1份、兽药实物2瓶、兽药照片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销售凭证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过程、价格、数量的违法事实。
2022年4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兽药)告〔2022〕3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兽药产品6瓶;
2.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
3.罚款3600元。
罚没款合计48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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