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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农药)罚〔2022〕6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5-10 14:47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鼎城龙腾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典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745927230Q

企业住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鼎城路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2月28日,本机关接农资经营户王昌彪投诉称,怀疑其从当事人处购进的标签标示为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5%阿维菌素质量有问题。2022年3月4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对该农药进行抽样送检。2022年3月24日,本机关收到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报告》(编号:A20220131),标签标示为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5%阿维菌素乳油样品检验结论为:含农药成分二氯异丙虫酰胺(质量分数为1.7%)。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农药属于假农药。2022年3月25日,投诉人王昌彪收到本机关送达的《检验报告》(编号:A20220131)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机关对投诉人王昌彪进行调查取证,对涉案产品进行了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2年4月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2022年4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对当事人的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涉案农药是当事人以660元/件的价格于2020年7月5日销售给王昌彪,共3件(300克/瓶×20瓶/件),共获违法所得1980元,截止2022年3月25日该批农药库存27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农药经营许可证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销售凭证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农药质量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事实。

2022年4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农药)告〔2022〕6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5%阿维菌素乳油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规定,该农药属于假农药,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假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规定,同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27瓶;

2.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

3.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19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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