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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26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23 15:39 浏览次数: 【字体:

湖南德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T45BB6Q

法定代表人:郭卫政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兴旺冲村十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投资38万元,擅自建设塑料泡沫生产线项目并投入生产经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六项53目的规定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45号),有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又于2023年9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27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3〕127号)为证。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了1、你公司已按照要求立即停止建设,拆除了相关生产设施。2、被投诉举报后一直未开工生产,加之司法定代表人是一名残疾人,年轻时学了点技术,想靠此有口饭吃,且手续未办问题实为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成功办理,后续会积极想办法进行补办。向我局提出不予处罚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本局现场复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情况,你公司停止了建设并拆除了主要生产设备,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属实。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按照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有环评文件类别、建设进程、违法持续时间等)的基准金额,部分采纳你公司陈诉、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柒仟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适用裁量标准情形说明:1、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2、项目建设进程:投入使用阶段。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5、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1次。6、没有对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根据这六项裁量百分值,按照方法计算基准金额参考适用。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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