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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001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25 15:40 浏览次数: 【字体:

鼎城区尧天坪镇盛宏碎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M6CUC90

经营者:代中华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镇烟云山村楼屋坪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6日对你厂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堆存在厂区东南面的原辅材料约3万吨(砂石)未入厂棚堆放、厂区西北面堆放的污泥1千吨均未采取有效覆盖及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厂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向你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01号),有送达回证为证。我局又于2023年9月27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28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3〕128号)为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递交了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陈述、申辩了:1、你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实属你厂工作人员疏忽造成,对此你厂高度重视,当天按要求进行了整改。2、自成立以来,一向遵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因行业萎缩,加之初次违法且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立行立改,向我局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本局现场复核你厂的陈述、申辩情况属实,你厂已对不能进堆棚的原辅材料采取了严密覆盖措施,清运了厂区西北面堆放的污泥,且属于初次违法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基准金额,部分采纳你厂的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厂从轻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厂经营者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适用裁量标准情形说明: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内;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4、环境违法次数:1次。5、未对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根据这五项裁量百分值,按照方法计算基准金额参考适用。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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