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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008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25 15:42 浏览次数: 【字体:

鼎城区草坪镇子见废旧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QNBH1X6

经营者:李子见

地址:湖南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夹溪岭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投资35万元,擅自建成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项目并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九项85目该项目应编制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向你经营部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08号),有送达回证为证。我局又于2023年9月27日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29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3〕129号)为证。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了:因厂系小规模经营,且第一时间停止了建设,遣散了工人,加之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向我局提出减少行政处罚的申请。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本局现场复核你经营部的陈申、辩情况属实,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按照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有环评文件类别、建设进程、违法持续时间等)的基准金额,部分采纳你经营部陈诉、申辩意见,决定对你经营部从轻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经营部经营者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适用裁量标准情形说明:1、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2、项目建设进程:投入使用阶段;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5、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1次。6、对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根据这六项裁量百分值,按照方法计算基准金额参考适用。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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