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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2〕23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9-05 08:5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张某华,男,1968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善池路82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善卷路2972号。

法定代表人:彭龙,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的常鼎城管罚决字〔2022〕第22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鼎城管罚决字〔2022〕第22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莱茵小镇三区地下车位判给陈云华个人后而发生改变。2.莱茵小镇三区地面升级改造是经过小区绝大多数业主(小区总户数139户,其中入住119户,有104户业主签名)同意做出的改造,并非个人行为。3.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毁绿占道的说法没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证明,与事实不符。4.被申请人给出的处罚决定依据不充分。莱茵小镇在改造之初即2021年8月24日向政府递交了申请报告,经过绝大多数业主的签名同意。2021年11月底才动工改造,期间政府未答复。在地面改造的过程中,被申请人等执法部门也未强行阻止。莱茵小镇三区地面升级改造后被申请人将毁绿占道面积测定为2576平方米,忽视了该小区种植草皮、树木的面积2600多平方米,且消防通道也由此前不足两米而扩展到四米以上。莱茵小镇三区四、六栋住所无消防设施,有关部门不闻不问。

被申请人称:一、莱茵小镇三区绿地改造需要取得合法手续。

首先,小区绿地改造需要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并及时归还。据此,无论是申请人个人,还是莱茵小镇三区全体业主试图将绿地改造成停车位,均需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批准。

其次,申请人等人未获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张某华及李某林、吕某某三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均提到,在莱茵小镇三区占用绿地改造车位的初期就向政府递交了申请报告。但三人未提供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的证据材料。即便三人代表莱茵小镇三区业主递交了报告,如果未取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三人的行为也不具有合法性。根据常德市鼎城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出具的《绿化违法案件核定》证实,莱茵小镇三区毁绿、占绿共2576平方米。

最后,小区其余业主不知晓申请人未获批准。三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辩解,占用小区绿地改造车位经过小区绝大多数业主同意,并非是三人的个人行为。从公安机关提取的签名表可知,莱茵小镇三区有85户业主签字,但是该表未附表决内容,无法确定85户业主同意绿地改建车位的事实。且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询问王和桂、魏先英时,均表示反对或不同意占用绿地。即使小区绝大多数业主同意改造行为,不代表业主同意三人不经行政主管部门擅自改造。从公安机关及被申请人收集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微信群聊截图证实,三人并未告知全体业主占用绿地改造车位的行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另外,2021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在莱茵小镇三区张贴的《关于禁止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告知书》可证实,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全体业主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占用、毁坏绿地。若三人所述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属实,更证明其明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毁坏绿地。

二、申请人等三人实施了毁绿、占绿的违法行为。

三人雇请人员、机械施工。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申请人等三人及挖机驾驶员陈佳、李朝阳的证言证实,李某林负责管钱,张某华、吕某某负责雇请挖机驾驶员,直接实施了莱茵小镇三区的毁绿、占绿行为。

三人对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置若罔闻。三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未对其违法行为强行制止。事实上,2021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在莱茵小镇三区张贴的《关于禁止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告知书》已证实,在三人违法改造之前就已严令禁止。在施工期间,被申请人也派出执法人员予以制止,并通过执法记录仪予以固定。而且,吕某某、李某林、汤士家等人均证实,被申请人与公安机关多次前往现场阻止施工,但是吕某某等与执法人员打时间差,突击夜晚施工。

三、申请人等造成了毁绿、占绿的严重后果。

2021年12月6日,常德市鼎城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向被申请人出具了《绿化违法案件核定》及鼎城区规划事务中心损绿现场测绘图证实,申请人等三人在莱茵小镇三区毁绿、占绿共计2576平方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三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并责令其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莱茵小镇三区部分业主自筹资金,由李某林负责财务工作,吕某某负责工程规划,张某华负责人员调度,欲改造小区绿化、设置地上停车位。2021年9月,张某华、李某林、吕某某三人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人员开始施工。被申请人及红云派出所上门劝阻违法施工行为。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张某华、李某林、吕某某雇佣他人在莱茵小镇三区损毁城市绿地和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后向三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10日内恢复原状;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通知书》,于同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决定对三人分别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责令恢复原状。2022年7月7日,李某林、吕某某、张某华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常鼎城管罚决字〔2022〕第220006号行政处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占用城市绿地。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涉案绿地系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属于莱茵小镇三区全体业主所有,该绿地的保护和管理适用《城市绿化条例》和《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根据《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申请人系鼎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案中具有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

申请人未获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损毁城市绿地和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等条款已经修正并施行,被申请人仍适用修正前的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8月31日撤销常鼎城管罚决字〔2022〕第22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不再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莱茵小镇三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本案中“莱茵小镇三区理事会”不属于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备代表全体业主的法律资格,申请人作为该理事会成员,做出的行为在没有业主授权委托的情形下应视为其个人行为。本机关对于申请人关于地面升级改造是集体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的常鼎城管罚决字〔2022〕第22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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