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2〕39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夹溪岭村5村民组。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尹国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常鼎工伤不受字[2022]00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1973年铁路建设兵,是根据中央精神的义务兵,后重伤回家,均是自费治疗,村里未给予报销。后在常德县服务养路中心工作11年,2019年申请回家。根据申请人义务工作15年,要求给予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称其在1974年10月参加修造湘黔枝柳铁路工程中被管道大模压伤致颈椎骨折,1975年9月在施工中被钢锤打到膝盖受伤。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不符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法定期限。
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无法提交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申请人无法提交证明其受伤的证据材料,也没有提交受伤后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和诊断结论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出具《证明》,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夹溪岭村民委员会在该《证明》上加盖公章,证明申请人于1973年在修建铁路时受伤致使脊椎骨折。2022年9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于9月28日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常德市鼎城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单位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对《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从业人员应当自发生伤害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应从该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在2022年9月7日才向被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不全面,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结论正确,依法予以支持。
另,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的规定,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应无“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人应予以改进。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常鼎工伤不受字[2022]00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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