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2〕7号
申请人:常德市桥南某某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建新东路蔬菜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成新革,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善卷路2972号。
法定代表人:彭龙,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所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常鼎城管限拆字[2021]23100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4月26日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常鼎城管限拆字[2021]231002号)。
申请人称:1.《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涉及的基本事实不成立,《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认定的5处违法建筑物均系规划内建筑物,是蔬菜批发市场整体建筑的附属设施,均应为合法建筑物。2.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违法,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的5处建筑物为违法修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取证未进行确实的调查、未将证据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且未向申请人充分说明。《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常德市桥南某某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4.案涉的5处建筑物均为蔬菜批发市场整体建筑的附属设施,拆除该5处建筑物不符合实际情况。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常鼎城管限拆字[2021]231002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10月11日,多名市民举报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多处建(构)筑物,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依法对涉案几处建(构)筑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发现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违法在建新东路桥南蔬菜批发市场内修(搭)建了5处建(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请求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协助,核实上述建(构)筑物的合法性及违法性质。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1月9日复函,上述5处建(构)筑物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启动立案程序,进行了现场调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等文书,告知其应依法配合调查,提供相应资料,执法人员还对2名市场内业主进行调查询问。因申请人一直消极抵抗执法人员的依法调查,且拒绝与执法人员见面,被申请人依法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由常沅社区工作人员蔡丽兵、丁锐全程见证执法过程并在全部执法文书上签字证明。因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且未提供相应证据,同时逾期申请听证,经被申请人集体研究讨论,2021年12月28日依法对申请人留置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同时送达了上述违法建(构)筑物的承租人。
3.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调查结果,涉案的5处建筑物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申请人的建设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和《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常德市桥南某某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建新东路桥南某某大市场内修(搭)建了5处建(构)筑物,分别是:食为天生鲜超市(约300㎡)、供港果园水果超市(约188㎡)、顺兴米粉(约10㎡)、金健早餐粉(约10㎡)、金健粮油(活动板房,约6.8㎡)。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2021年10月28日向区自然资源局发函协助,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1月9日回复认定上述5处建筑物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1年12月27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次日留置送达。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审理中依法调取了《常德市规划局鼎城分局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常德市桥南某某市场总平面图》《常德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单》,以上材料显示,2017年6月27日,常德市规划局鼎城分局对常德市桥南某某综合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内的某某综合楼、2#楼、3#楼、公厕及垃圾收集站、地下室5处进行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2019年4月1日,桥南某某综合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内的上述5处建筑经常德市规划局规划验收合格。
根据《常德市桥南某某市场总平面图》及现场调查,涉案的5处建(构)筑物中食为天生鲜超市建于底部架空非机动停车区,供港果园水果超市建于底部架空通道,顺兴米粉建于某某市场主入口左侧垃圾桶摆放处,金健早餐粉建于某某市场主入口右侧电梯井旁,金健粮油建于公厕及垃圾站右侧通道转角处。
另,2022年3月28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杨启华变更为成新革。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鼎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7〕121号)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涉案5处建(构)筑物是否为违法建筑的认定上,仅有市场内业主的询问材料、现场勘验图及现场照片、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常德市桥南某某综合批发市场院内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函》作为证据,未调取核实某某市场涉案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规划设计方案等证据材料,便认定该5处建(构)筑物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关于常德市桥南某某综合批发市场院内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函》中,仅表明涉案5处建(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于为何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况,未提交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佐证。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常鼎城管限拆字[2021]231002号),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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