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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2〕43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22 09:5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邓某某,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高新南路11号18栋1单元701室。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蒋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举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2月1日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2.取消该相关办案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3.扣押涉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4.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属于行政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湖南省翕文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典型的渎职行为。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投诉举报信、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邮政挂号信签收截图、购买商品交易截图以及湖南省翕文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所载营业执照信息截图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投诉后未依法履职的事实。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在同一时间段收到对同一相对人相同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在调查结束后将相关处理情况告知了其中一个投诉举报人,由于疫情期间工作分配重心转移从而疏忽没有及时回复申请人。

2.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处于歇业状态,通过系统内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了解到由于疫情影响,被投诉举报人的拼多多店铺内产品已经全部下架并申请关闭店铺,被投诉举报人近30天没有销售记录,其在发布500ml“封坛原浆酒52度”的商品信息中,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导致在是否为有机产品时误选“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3、申请人系职业举报人,不是真正意义的消费者。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206次,举报187次,且同一时间段在汉寿、澧县、鼎城等多地区就相同或类似情形进行投诉举报,从中获得报酬,其行为不符合正常理性人所认知的一般消费者的判断标准,其实质上系职业举报人。根据申请人对相关规定、投诉流程的熟悉度和投诉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赔偿及奖金奖励等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行为是一种为了达到其获利的目的而为之的恶意举报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浪费行政资源的行为。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举报登记信息截图、另一投诉举报人对湖南省翕文商贸有限公司的举报登记截图、湖南省翕文商贸有限公司退店截图等证据资料以及《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面答复的情况说明》,拟证明申请人为职业举报人以及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予以调查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3日,申请人以湖南省翕文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500ml“封坛原浆酒52度”涉嫌虚假宣传为由,通过邮政挂号信的形式(XB16110634845)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挂号信已于2022年9月19日签收。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反馈办理结果或答复,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收到其他投诉举报人对湖南省翕文商贸有限公司类似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对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500ml“封坛原浆酒52度涉嫌虚假宣传一事进行了调查,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本案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实名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但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职业举报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但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系职业举报人,且申请人是否系职业举报人并非被申请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事由,故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取消该相关办案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及扣押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的请求,本机关认为该请求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湖南省翕文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

2.驳回申请人第二项、第三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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