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政复终字〔2022〕12号
申请人:余某某,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丙厝村西路141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蒋斌,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常鼎市场监管〔告〕第2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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