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2〕21号
申请人:袁某某,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栏马口村2组。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临沅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汪其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自然资罚字〔2022〕18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自然资罚字〔2022〕18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有住宅因国家高压电缆经过房屋上空及铁塔占用宅基地,房屋于20年前被拆除。因当时在外务工,因没足够资和宅基地没有确定,所以没有及时修建新房。2、因年事已高,于2018年想回村安度晚年,于是经村组同意在现在的地址开始修建房屋,基础刚做好,被相关部门告知等调整土地使用性质后再开工,于是一等就是三年,一直未等到土地使用性质变更。为了改善一家6口的居住环境,2021年报请村、乡相关部门后开始修建主体部分,因相关部门叫停至今未完工。3、申请人一家6口属于栏马口村2组原住民,本该享有一户一它基地的权利,因村、政府一直未给申请人分配新的宅基地,迫不得已才在现有地址修建房屋。为了修建该房屋已经倾其所有,花光了一生的积蓄所以恳请政府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撤销处罚。4、以上所诉均是事实,附件有申请人村组村民签字证明。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自然资罚字〔2022〕1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理由如下:1.申请人原有的宅基地因高压线路及铁塔占用被拆迁补偿和外出打工未及时建房,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2、关于申请人的年事已高回乡建房因相关部门叫停,至今未完工的问题。2021年9月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自己承包田建房,2021年9月30日牛鼻滩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建房未经批准,且占用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立即进行制止,并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治理破坏的耕地,恢复耕种条件。因申请人拒不停工又不恢复原种植条件,2022年2月11日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再次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3、关于申请人“一家6口属于栏马口村2组原住民,本该享有一户一宅基地的权利,因村、政府一直未给本人分配新的宅基地,迫不得已才在现有地址上修建房屋问题”,申请人一家6口且是栏马口村2组村民,在该组应享有一户一处宅基地权利,但申请人建房未经批准,且建房占用的土地是永久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7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的精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责令其30日内治理破坏的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88700元的行政处罚是适当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鼎城区牛鼻滩镇牛鼻滩镇栏马口村2组村民。2019年9月,申请人在其承包的责任田内挖掘了鱼塘。2021年4月,申请人在其鱼塘旁边的责任田上动工修建房屋。2021年9月30,被申请人巡查时发现申请人在基本农田上修建房屋,遂向申请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常鼎自然资停字〔2021〕008号)。11月15日,被申请人再次巡查时发现申请人未停止房屋修建。次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在村的村支部书记进行了调查询问。11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占用耕地建房进行了拍照取证,且申请人在调查询问中对自己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事实未予否认,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常鼎自然资停字〔2021〕36号)。2022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听证。5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1.责令30日内治理破坏的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2.按耕地开垦费5倍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88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自然资罚字〔2022〕18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对耕地进行保护,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本案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耕地上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破坏耕地。对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予以处罚。本案申请人为占用承包土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应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属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及时将所查处的违法案件线索移交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
另,申请人的原宅基地被征收未分配新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未通过不是申请人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免责事由,且申请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被申请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占用耕地建房,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处罚法》中的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故,申请人的抗辩事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自然资罚字〔2022〕1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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