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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政复终字〔2023〕5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06 11:3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彭某某,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王家厂镇建设街社区居民委员会4组04022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802243670)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1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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