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政复终字〔2023〕5号
申请人:彭某某,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王家厂镇建设街社区居民委员会4组04022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802243670)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1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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