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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鼎城区住建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6-02 11:49 浏览次数: 【字体:

局属各站、股室、大队、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市场主体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局党委决定在全区住建领域推广“柔性监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特梳理出住建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请贯彻执行。

附:常德市鼎城区住建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日

常德市鼎城区住建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1、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2、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7、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8、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不编制安全方案及使用不合格机械设备和安全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9、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在城市景观照明中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涉企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肢解发包的,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积极配合处理,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2、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后10日内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积极配合处理,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已办理部分前期手续,开工时间少于一个月的,积极配合处理,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当事人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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