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24 15:23 浏览次数: 【字体:

常鼎政发〔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2月21日区人民政府十八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2年2月21日区人民政府十八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鼎城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鼎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五、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捍卫“两个确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 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人民政府处级干部受区长委托,负责某方面具体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及区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区长较长时间出区(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 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认真落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常德”部署要求,大力“弘扬扛鼎精神、打造现代江南、建设幸福鼎城”,推动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鼎城新篇章。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着力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十六、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十七、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系统保护,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依法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确认无效或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或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先请示区人民政府。

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区人民政府统一登记、 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实现废、改、立相统一。

二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社会治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可请研究、咨询机构参与。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街道、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开展协商,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落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区人民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对12类事项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等事项;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等;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大宗国有资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等;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以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以及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决策过程应包括会前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3个主要阶段,“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政府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过程应当包括会前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3个主要阶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也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员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态。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的表决方式、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二十七、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同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对各单位的督查,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推动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 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办好“区长信箱”,搭建政民互动平台,扩大公众参与,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三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三十六、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区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健全督查激励与问责机制,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须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三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 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区人民政府周工作例会,适时召开区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

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市人民政府及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列席会议,可邀请市民旁听。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十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受区长或副区长委托,参与区人民政府分工的处级干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

涉及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专项问题,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的,由分管副区长牵头进行会前调研、座谈和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报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定。经审核同意后,由分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

四十二、区人民政府周工作例会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人民政府其他处级干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或副区长委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作工作情况汇报。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周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及安排本周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及重点工作。工作例会一般每周一召开。

四十三、区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分析经济形势,安排部署工作。区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区长、副区长、有关领导同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十四、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报区长确定。

四十五、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或分管副区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办理。

四十六、按要求应出席(列席)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的人员,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十七、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周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依次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召集和主持会议或委托参与区人民政府分工的处级干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如有必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四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切实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降低成本。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场)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应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部门反馈意见时,须标注签发人,加盖部门印章。

五十一、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场)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人民政府 其他领导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审批。

五十二、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重大事项发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或报区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请示性公文, “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坚持少发文,发短文,发管用的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

五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优化办文程序,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紧急公文急事急办,必要时可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要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七、区人民政府实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含区人民政府处级干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区属农林场长)离常外出,须提前2日报区长同意,同时将外出往返时间、地点告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事后应及时销假。

书面请示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请示)和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姓名、职务。因紧急事项临时离常外出的,要及时请示。

五十八、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九、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 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 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 息。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和我省、市、区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以清廉政府推动清廉鼎城建设。

六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完善执行监督、考评、奖惩等制度,对干事创业者强化激励,对不作为不负责者严肃问责。

六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函告、审批等制度,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用餐和陪餐人员,严禁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四、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禁止领导干部及亲属违规参与企业经营性活动;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照顾,为在企业工作的亲属提供帮助,搞权钱交易;禁止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不得由任何单位或企业支付私人消费。

六十五、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六、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六十七、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调研实效,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省、全市、全区中心工作精选主题,精准施策,精准发力,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地方负责人不到辖区边界迎送。考察调研期间,应按照规定缴纳食宿费。

六十八、除区委统一安排外,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九、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部门管理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常鼎政发〔2017〕2号)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常鼎政发〔2019〕7号) 同时废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