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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3〕20号

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3-10-30 14:3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孙亮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51X

鼎城区蒿子港镇中心卫生院药师

住址:鼎城区十美堂镇观音寺村**组联系电话:1387506****

2023年10月8日,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接到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麻精药品督导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

2023年10月12日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派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按照问题清单对鼎城区蒿子港镇中心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一、检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精麻药品)处方编号0006907:患者姓名吴开勇诊断为:结肠癌;日期是2023年1月25日;R盐酸吗啡注射液20支用法3支肌注每日2次医师签名:高国红/孙权美;调配:刘芳;审核:刘慧君。二、检查精麻药品处方编号0007444:患者姓名魏长太诊断为:胰腺肿瘤;日期是2023年4月11日;R盐酸哌替啶注射液10mg×5支用法10mg肌注每日2次医师签名:易鑫/孙权美;调配:汪燕;审核:孙亮。三、检查医师高国红、

孙权美和易鑫的相关资质:孙权美和易鑫提供了《2023年常德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精细化管理专项培训》合格证;高国红提供了临床类别内科专业《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和精麻药品培训合格证;四、检查调配和审核签名:刘芳、刘慧君、汪燕、孙亮。孙亮提供了《2023年常德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精细化管理专项培训》;刘芳提供了《护士执业证书》;汪燕和刘慧君提供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进一步询问了鼎城区蒿子港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章青:刘芳、刘慧君、汪燕、孙亮四人从事的工作都是由院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安排的工作。

2023年10月12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对鼎城区蒿子港镇中心卫生院予以立案。

现查明:鼎城区蒿子港镇中心卫生院使用本专业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刘芳、刘慧君、汪燕、三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刘芳、刘慧君、汪燕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孙亮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违法事实已经完全清楚。            

相关证据:

(一)书证:1.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

2.该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和法人资格;

3.该单位院长章青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4.高国红、易鑫、孙权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2023年常德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精细化管理专项培训》合格证各一份,证明他们三人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刘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刘芳不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6.汪燕身份证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7.刘慧君身份证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汪燕和刘慧君不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8.孙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2023年常德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精细化管理专项培训》合格证1份,证明其精麻药品调剂人员的真实身份,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9.督导问题清单,证明本案线索来源。

(二)物证:1.精麻药品专用处方编号0006907和编号0007444处方复印件1份;证明医师高国红、易鑫、孙权美开具精麻药品处方的事实存在,证明药房工作人员处方刘芳、汪燕、刘慧君、孙亮从事精麻药品调剂工作

2.该单位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刘芳、汪燕、刘慧君是鼎城区蒿子港镇中心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当事人陈述:1孙亮《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取得精麻药品调剂资格,但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导致盐酸哌替啶注射液5支没有在医疗机构内使用。

2章青《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使用本专业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刘芳、汪燕、刘慧君、三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事实;

(四)证人证言:1高国红《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取得精麻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精麻药品处方的事实;

2刘芳《询问笔录》1份;

3汪燕《询问笔录》1份;

4刘慧君《询问笔录》1份证明三人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精麻处方调剂工作的事实;

(五)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鼎城区蒿子港镇中心卫生院药师孙亮在调剂精麻处方药品工作的事实。

(六)视听资料:行政执法记录1份真实记录本案执法过程。

(七)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3-1-502)证明鼎城区蒿子港镇中心卫生院使用本专业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刘芳、刘慧君、汪燕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事实;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3-1-502);证明卫生主管部门对鼎城区蒿子港镇中心卫生院提出了责令整改,该单位没有及时改正。                                                              

本局已于2023年10月20日,向你直接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3〕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放弃了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精麻药品重点整治行动,省市区三级都有详细工作方案。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精麻药品的行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我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你单位使用本专业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刘芳、刘慧君、汪燕三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精麻药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给予罚款壹万(¥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你作为鼎城区蒿子港镇中心卫生院取得精麻药品调剂资格的执业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导致盐酸哌替啶注射液5支没有在医疗机构内使用。你的行为违反了1《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违反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考虑到盐酸哌替啶注射液是涉毒的精麻药品,在行政处罚裁量权方面,给予了你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行政处罚基准。

本案违法事实,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合议形成一致意见。经领导审批同意,除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的责令立即改正之外,本机关现对你作出: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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