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3〕26号
申请人:胡某专。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金霞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罗立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13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该决定书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申请人施用法律条款和责任认定有误,申请人认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申请人在抖音平台个人账号上发表个人观点、评论及所撰文案受国家法律保护,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申请人的手机资料(桥南善卷中队交警暴力执法的视频证据)在申请人被拘留期间被被申请人销毁,应定性为刑事犯罪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行政处罚时所查明的事实为:2023年8月9日和8月12日,申请人先后三次通过抖音社交平台(抖音号dyk****bmvy,昵称清某某月)发布鼎城交警野蛮执法,将老人打得浑身是血等辱警不实言论,滋事扰序,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即“寻衅滋事的行为”。
申请人在公安机关陈述自己为一己私欲,先后三次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发布虚假信息,其所发布抖音视频有执法交警、辅警亲笔证词交警执法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为虚假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因申请人的行为尚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以寻衅滋事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另根据《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七、3.(9)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路上散布,起哄闹事的,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申请人处十二日拘留亦符合裁量基准。关于申请人另提出的三点申请,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言论自由,自己所发表的属于发表个人观点,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认为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二、申请人所述扣押其手机、销毁手机资料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对申请人发布虚假信息的作案手机予以扣押,并提取相关抖音视频作为证据使用,提取证据后予以发还,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本案中申请人使用的手机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被申请人把手机中的违法视频提取、删除后,该手机不再具有违法属性,且该手机主要用于申请人日常生活,后发还于申请人,程序适当。
三、申请人所提出具有申诉、检举、取得赔偿的权利。被申请人认可公民有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力,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未侵犯申请人的正当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8日,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善卷中队(以下简称善卷中队)在桥南市场南大门交警岗亭执勤时发现涂某政驾驶的无牌三轮载客摩托车违法停靠公交站,善卷中队民警杨某飞带领三名辅警对其进行查处,三轮车驾驶人涂某政启动车辆欲逃离,交警立在其车头阻止车辆驶离并口头警告其停车,无果后交警使用警棍击碎车前挡风玻璃迫使涂某政停车,进而要求涂某政下车配合检查。涂某政未配合交警工作,拒不下车接受检查,后在现场多名交警的配合下,涂某政被带下车并带上警车。
申请人通过群名为“卫士车队”的微信群下载保存了他人拍摄、制作的相关视频,于8月9日通过其本人抖音账号(抖音号dyk****bmvy,昵称清某某月)发布了两条视频。一条视频显示交警执法的剪辑片段并配文:“七旬的老人生拉硬拽从小红车内拉出,把老人打的浑身是血,车窗玻璃被打破,惨不忍睹,简直是毫无人性,野蛮可恶之极,世所罕见,严重损害了人民交警良好的社会形象,亵渎了人民交警这一光荣而神圣的称号,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强烈要求全社会都来谴责以杨某飞为首的这帮混入交警队伍中的败类,害群之马。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铲除桥南交警这个社会毒瘤!!!”另一条视频显示涂某政的伤情剪辑片段并配文:“湖南常德桥南交警野蛮执法,将年逾七旬的老人生拉硬拽从小红车内拉出,把老人打的浑身是血,车窗玻璃被打破,惨不忍睹,简直是毫无人性,野蛮可恶之极,世所罕见,严重损害了人民交警良好的社会形象,亵渎了人民交警这一光荣而神圣的称号,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强烈要求全社会都来谴责以杨某飞为首的这帮混入交警队伍中的败类,害群之马。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铲除桥南交警这个社会毒瘤!!!”
8月10日,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于8月9日在抖音平台发布的涉案视频,遂联系申请人前往玉霞派出所接受批评教育。同日申请人写下《保证书》,内容为:“本人胡某专,199****9336,保证在实事不清楚的情况下不乱发抖音视频。保证玉霞派出所工作人员随叫随到,听从传唤。”
8月11日,申请人到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接受询问,形成《询问笔录》。8月12日,申请人在其抖音账号中再度发布新的短视频,并配文:“湖南常德鼎城桥南市场玉霞派出所,因为我在网上转发了交警杨某飞野蛮暴力执法的现场视频,就要给我定一个寻衅滋事罪,简直是天大的笑话,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呀,我拒绝签字。鼎城交警公安官官相护,欺上瞒下,是一丘之貉。知法犯法比不懂法更可怕,当权者滥用权力比犯罪更可怕,当执法犯法,知法犯法的交警被庇护,这世上哪还有公平正义可言!”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形成《询问笔录》。
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天,并扣押其手机作为证据。9月1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系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负责鼎城区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具有作出本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根据善卷中队持有的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完整视频内容,三轮车驾驶人涂某政实施了违法行为,交警依法查处,涂某政左小腿受伤流血是因其欲驾车逃离,交警为迫使其停车,同时为避免因其驾车逃离引发其他交通事故,进而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击碎车辆前挡风玻璃所导致的。交警没有造成涂某政受伤的主观故意,亦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把老人打的浑身是血”这一情况。申请人对网络传播的信息,在未尽到基本的必要审查义务情况下,将其转发至自己的抖音账号并配文编造虚假信息。申请人经过被申请人批评教育、出具《保证书》以及第一次调查询问后,仍继续发布对交警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虚假言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言论自由。本机关认为任何权利都有权利的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等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对网络传播的信息进行转载、发布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核实信息内容的真实性,也应当知晓在自媒体平台肆意发布虚假信息可能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想并通过文字传递虚假信息,将该虚假信息多次发布至拥有庞大受众群体的自媒体平台,造成了虚假信息的传播,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受“言论自由权”的保护。
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配文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的违法行为。又因申请人的行为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故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行为对申请人予以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另根据《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七、3.(9)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路上散布,起哄闹事的,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二天,属于被申请人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未超越职权,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工作中发现的警情依法调查、立案处置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等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事前告知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删除其手机中的视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主张。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手机是其完成违法行为的工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扣押,并提取涉案视频作为证据使用。删除涉案的虚假信息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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