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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1-29 16:12 浏览次数: 【字体:

渔政执法不予处罚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及时整改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免罚清单

1.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3.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4.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主动召回,予以无害化处理销毁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农业投入品执法免罚清单

1.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责令限期整改能及时改正的。                         

2.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责令限期整改能及时改正的。   

3.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4.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能及时改正的。

5.违反《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农业资源执法免罚清单

1、违反《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完成转让成交,但未实际交付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2、违反《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污染范围不足二百平方米的或者未造成损失的,警告,责令限期治理能及时治理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单位有回收计划方案,未及时组织回收,未造成环境破坏的,责令改正;个人未及时回收的, 责令整改能及时改正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初次违反的,责令限期改正能改正的。

5、违反《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6、违反《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不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7、违反《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发布外来物种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8、违反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整改能及时改正的。

9、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规定,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10、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11、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12、违反《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责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补检或者补审。

13、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的,警告。

14、《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育进行培训的,责令整改能及时改正的。

15、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

16、违反《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但不影响设施、标志作用发挥,未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

17、违反《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坏耕作层土壤涉及耕地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动监执法免罚清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6.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的

7.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8.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执业兽医师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执业兽医师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9.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10.违反《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拒绝代宰经检疫合格的生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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