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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1-10 14:3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行政许可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鼎城区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竣工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批行政许可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农业环境的措施。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3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鼎城区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业农村局
‎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鼎城区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业农村局
‎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鼎城区
‎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业农村局
‎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占用农业生产用地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行政许可《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经批准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农业环境保护方案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7农药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牌证照核发及审验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21条、第22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9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鼎城区
‎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生产水产苗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从事经营性的鱼类杂交制种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农业农村局
‎  生产水产苗种审批、鱼类杂交制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的,需重新申请。
10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鼎城区
‎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农业农村局
‎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鼎城区
‎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农业农村局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12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鼎城区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农业农村局
13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鼎城区
‎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农业农村局
‎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14生鲜乳运输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15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鼎城区
‎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养殖水面,可以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也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经营。
‎  在全民所有的水面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
16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17渔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  以经营为目的的鱼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发。鼎城区
‎  销售水生动物苗种,必须保质保量。‎农业农村局
‎  进出口水产资源品种,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进行检疫。
‎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生产水产苗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从事经营性的鱼类杂交制种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生产水产苗种审批、鱼类杂交制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的,需重新申请。
18兽药广告审批行政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19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鼎城区
‎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禁止猎采一级、二级野生动植物。因科研、展出等需要猎采一级野生动植物的,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需要猎采二级野生动植物的,须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0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鼎城区
‎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农业农村局
21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2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鼎城区
‎    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农业农村局
23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鼎城区
‎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农业农村局
24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鼎城区
‎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农业农村局
25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鼎城区
‎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农业农村局
‎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6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或者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或者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或者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农业农村局
‎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27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或者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或者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鼎城区
‎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农业农村局
‎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28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或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涂改标签的;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农业农村局
‎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三)涂改标签的;
‎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9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30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31对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鼎城区
‎ ‎农业农村局
32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33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34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35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36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37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38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或者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或者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鼎城区
‎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农业农村局
‎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39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40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经营假农药;或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农业农村局
‎  (二)经营假农药;
‎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41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42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43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或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或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鼎城区
‎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农业农村局
‎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44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或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或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鼎城区
‎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农业农村局
‎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45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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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或者使用禁用的农药;或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或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农业农村局
‎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47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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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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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或者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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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或者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或者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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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鼎城区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农业农村局
52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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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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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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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或者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农业农村局
‎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56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规定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或者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局
57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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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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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公布信息、停止销售、召回产品以及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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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对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的;或者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的;或者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的;或者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的。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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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对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未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或者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    第十九条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农业农村局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62对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鼎城区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农业农村局
63对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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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对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鼎城区
‎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农业农村局
65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鼎城区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农业农村局
66对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鼎城区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其证书、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农村局
67对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鼎城区
‎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农业农村局
68对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属于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治理,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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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农业农村局
70对违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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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鼎城区
‎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农业农村局
72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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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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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对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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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对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深入分析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农业有害生物扩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立即进行除害处理,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不进行除害处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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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或者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鼎城区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农业农村局
‎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77对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鼎城区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农业农村局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78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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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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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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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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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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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行政处罚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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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行政处罚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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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对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或者引入者、生产经营者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或者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    (一)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农业农村局
‎    (二)引入者、生产经营者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
‎    (三)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
86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    (一)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农业农村局
‎    (二)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
87对违反规定,发布外来物种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外来物种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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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对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行政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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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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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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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行政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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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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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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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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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或者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或者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鼎城区
‎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农业农村局
96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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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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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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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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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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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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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或者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或者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或者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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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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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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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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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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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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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鼎城区
‎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农业农村局
109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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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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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者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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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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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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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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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116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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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或者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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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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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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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或者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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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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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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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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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或者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或者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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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或者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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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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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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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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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或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者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或者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或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农业农村局
‎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30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或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农业农村局
‎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31对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有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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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对经营者不停止销售或者拒不停止销售有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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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者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者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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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农业农村局
‎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135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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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行政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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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者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鼎城区
‎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农业农村局
‎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138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鼎城区
‎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农业农村局
139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设立条件条件;或者不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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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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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或者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或者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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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的;或者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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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或者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或者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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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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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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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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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或者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或者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或者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农业农村局
‎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148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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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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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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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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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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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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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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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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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或者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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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或者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或者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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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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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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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或者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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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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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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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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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者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或者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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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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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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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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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或者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169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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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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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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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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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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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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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或者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或者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罚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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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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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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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对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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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对执法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鼎城区
‎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农业农村局
‎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180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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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对执法兽医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或者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的;或者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或者连续2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鼎城区
‎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农业农村局
‎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的;
‎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  (四)连续2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182对执法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或者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或者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农业农村局
‎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83对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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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对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的,或者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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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对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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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对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的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的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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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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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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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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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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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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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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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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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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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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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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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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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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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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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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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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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对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违法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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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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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行政强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  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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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的种子,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运输工具及生产经营场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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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封存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品种行政强制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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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可以依法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行政强制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鼎城区
‎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农业农村局
‎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08   查封、扣押有关资料、违法产品、生产工具、设备,查封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经营场所行政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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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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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调运检疫和复检中发现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或违规调运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条   在调运检疫和复检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严格进行消毒处理,合格后签发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或者处理不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因实施检疫需要的一切费用以及出现的损失,由货主负责。鼎城区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农业农村局
211   对擅自引入、生产经营的外来物种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物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人,并要求提供与外来物种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三)查阅或者复制与外来物种有关的档案、账册等资料;(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对擅自引入、生产经营的外来物种进行查封、扣押。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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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行政强制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鼎城区
‎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农业农村局
213   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行政强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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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工具、设施、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行政强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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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对动物疫情处理(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鼎城区
‎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农业农村局
‎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216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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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行政强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18   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19   扣押违规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20   扣押违规载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21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22申请**强制执行拆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2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行政征收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八条    严格控制征收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收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用地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收蔬菜基地前,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在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申请前,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24植物检疫费征收行政征收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鼎城区
‎    2.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323号)。‎农业农村局
225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征收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鼎城区
‎    2.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1]205号)‎农业农村局
‎    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牛、羊) 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13]42号)
226特大疫情补助行政给付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鼎城区
‎    2.《湖南省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要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各级财政在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有农林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由各级财政酌情给予补助。‎农业农村局
227重大动物疫病补助行政给付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鼎城区
‎    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农业农村局
228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行政检查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鼎城区
‎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局
229   对农民负担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3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30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检查行政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31   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行政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鼎城区
‎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质量的管理,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地力监测,并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点,配备必要的仪器设施,定期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232   对绿色食品及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鼎城区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长令2012年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局
233   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鼎城区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11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局
234   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35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鼎城区
‎    (一)进入农业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农业农村局
236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鼎城区
‎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农业农村局
‎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237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38   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鼎城区
‎  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农业农村局
239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鼎城区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农业农村局
240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鼎城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41   对兽药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4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鼎城区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农业农村局
‎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243   对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以及渔用配合饲料、渔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有权对各种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44   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鼎城区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
245   对水产养殖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46   对动物饲养、屠宰、无害化处理场所及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鼎城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47   对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检疫,进行监督抽查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鼎城区
‎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农业农村局
248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行政检查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鼎城区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农业农村局
‎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249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查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鼎城区
‎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农业农村局
‎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250   对生猪定点屠宰场所进行检查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鼎城区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农业农村局
‎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51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鼎城区
‎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农业农村局
252出具农业环境效益证明行政确认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涉及农业环境的农业新技术和新的农用化学产品鉴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农业环境影响评价资料,不符合农业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和推广应用。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53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等级认定行政确认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54对市内新增加的植物检疫和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确定行政确认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七条   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按农业部、林业部规定执行,本省新增加的,由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没有列入名单的由调入地的地、州、市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决定是否检疫。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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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对国家投资改造的中低产田和新开垦耕地工程竣工验收行政确认  1.《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国家投资改造的中低产田土和新开垦耕地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的质量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鼎城区
‎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九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负责;(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整理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验收。‎农业农村局
256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定行政确认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鼎城区
‎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局
257对动物疫情的认定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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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鼎城区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农业农村局
25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备案登记,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行政确认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鼎城区
‎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农业农村局
‎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260动物防疫工作奖励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鼎城区
‎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在报告动物疫情、扑灭动物疫病、进行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举报或者制止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农业农村局
261农技推广工作奖励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鼎城区
‎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农业农村局
262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关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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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渔业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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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调解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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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农业机械事故及维修质量争议调解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266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标准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二十一条  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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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方案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二十五条  兴建下列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一)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和风力发电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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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其他行政权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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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鼎城区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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