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 (一)暂扣、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件的决定; |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面意见(包括:决定,线索来源、经过、事实、处理意见及相关法律依据,承办部门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的,还需要提交听证材料); |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
(三)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 | (三)法制机构、执法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
(三)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 | (三)法制机构、执法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 |||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六)程序是否合法; | |||
(七)其他重大、疑难的案件。 前款第三项所称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为:对自然人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案件。 | (七)处理是否适当; | |||
(八)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 ||||
2 |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 (一)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许可决定; | 申请书;论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意见书;拟作出决定的意见决定书。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是否告知并提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
(二)经过听证作出的许可决定; | ||||
(三)拟撤销的行政许可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情形的; | ||||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 ||||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
3 | 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 (一)封存、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当事人基本情况;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突发事件预案。 |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
(二)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作物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决定; |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
(四)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的行政强制决定; | (四)定性是否准确; | |||
(五)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 |||
(六)扣押拒不排除存在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强制决定 | (六)程序是否合法; | |||
(七)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 (七)处理是否适当; | |||
(八)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 ||||
4 | 重大行政检查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 |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面意见(包括:决定,线索来源、经过、事实、处理意见及相关法律依据,承办部门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
(二)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的,还需要提交听证材料); |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检查事项; | (三)法制机构、执法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四)定性是否准确; | |||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 ||||
(六)程序是否合法; | ||||
(七)处理是否适当; | ||||
(八)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 ||||
5 | 重大行政裁决 | (一)造成渔业水体污染重大事故的。 |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裁决决定书面意见(包括:决定,线索来源、经过、事实、处理意见及相关法律依据,承办部门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的,还需要提交听证材料); |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
(三)法制机构、执法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
(三)法制机构、执法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 ||||
(六)程序是否合法; | ||||
(七)处理是否适当; | ||||
(八)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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