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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25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1-13 16:43 浏览次数: 【字体:

湖南贤恒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T1G9D3E

法定代表人:李渺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放羊坪村村委2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5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根据省第二生态环保督察暗访组交办问题线索,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现场经查时,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经查实,存在的环境问题:1、生产车间调节池旁围墙墙基础设置的一水泥暗管(内径300毫米)直接排入枉水河,有明显排放痕迹。2、不能进堆棚的大量含砂土的砂石原材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和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

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规定,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四)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2023年8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43号),责令你公司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制砂洗砂废水按环评批复要求收集沉淀后回用,严禁外排;2.对砂场内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砂石原材料采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及严密覆盖等措施消除扬尘污染隐患。

2023年8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暗管偷排和原料砂石未覆盖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开展了现场后督察。督察发现:1.你公司暗管已经拆除并实行了封堵;2.场内砂砾全部采取了有效的覆盖措施,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喷雾降尘设备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2023年9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25号)。拟罚款合计人民币叁拾肆万玖千捌佰元整(¥349800.00)。同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2023年10月9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了:1、公司被发现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为违法行为后立即停产进行了整改,对暗管进行了彻底封堵拆除,场内堆放的砂砾采取了有效的覆盖措施,在生产作业时喷雾降尘设施保持了正常运行状态;2、因目前砂砾市场行情萧条,价格及销售受市场大环境影响,公司运营成本高,利润低;3、公司整改态度积极,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表达了希望减轻、从轻处罚的诉求。

2023年10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复核,复核发现:1.你公司原材料及成品堆场已采取有效覆盖措施;2.设置在生产车间调节池旁边的水泥暗管已拆除,陈述、申辩的情况属实。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的规定,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的规定,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决定对你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对证据采信和罚款额度的说明

(一)证据采信情况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公司被委托人唐友利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三)罚款额度情况说明: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专用裁量表(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表5-1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额度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进行了裁量: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偷排,裁量百分值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5天,裁量百分值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二、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额度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29800.00)进行了裁量::裁量起点:Y=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22%。

(三)我局根据2023年8月20日后督察情况及10月20日现场复核情况,证明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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