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3〕32号
申请人:郑某远。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蒋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就其2023年7月23日提出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履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3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鼎城区某某某酱板鸭食品厂”生产销售的“酱板鸭”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是否立案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存在程序严重超期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当日,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鼎城区某某某酱板鸭食品厂(以下简称食品厂)的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对食品厂的经营者姜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经调查发现,食品厂生产的“某某某酱板鸭”所用的食用油系从某健植物油有限公司购进的“某健食用植物调和油”(菜籽清香型),其在生产商品外包装上仅标注“配料表:食用油”未能反映此种配料真实属性,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但经过对相关证据材料和整个案件的分析,该“某某某酱板鸭”标签标注的内容在表述上虽不够准确,但核心内容基本一致,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食品标签瑕疵范围。
随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当场责令鼎城区某某某酱板鸭食品厂停止销售有瑕疵的产品,并规范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标签,食品厂对此没有异议且已全部整改完毕。
2023年8月,应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食品厂进行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一并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予以告知,至此,举报——调查——核实——责改——反馈,所有行政程序已经处理完毕,且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该食品厂的投诉,故此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终结该投诉举报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32476816136)向被申请人提交案涉《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7月23日经单位收发室签收。7月24日,被申请人针对投诉举报内容组织核查,形成《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查实食品厂生产的“洞庭香酱板鸭”商品外包装上的标注未能反映配料真实属性,标签标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常鼎市监责改〔2023〕g-05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食品厂在2023年8月10日前按要求对产品的标签说明书进行规范。8月5日,食品厂向被申请人提交材料,证明食品厂已按要求改正预包装食品标签瑕疵问题,现外包装显示“配料表:植物油”,至此食品厂标签瑕疵问题处理结案。
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00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和市场监管〔2023〕第006号《投诉调解通知书》。8月11日,申请人出具《消费者投诉撤销确认函》,陈述自己已与食品厂达成和解,该函有申请人签字捺印。
2023年8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食品厂的事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8月25日依法受理。9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遂作出常鼎政复决字〔2023〕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没有因不服上述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
2023年9月27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食品厂的事项是否立案的处理结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9月28日依法受理,形成本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人已于8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消费者投诉撤销确认函》,根据一般常识可以判断申请人在经历投诉事项处理的过程中对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是知晓的。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同时提出的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属于实名举报,被申请人应当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该举报的处理结果。行政复议答复期内,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告知职责。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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